(1)律师学是指以律师法和律师实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认为律师学来源于律师法,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并在律师法立法精神指导下丛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工作。先有律师法的出台,才有律师实务的存在,再产生了围绕律师法及其实务而展开研究的律师学。
(2)律师学是指对律师的性质、管理、业务活动规律以及律师法立法技术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简而言之,律师学是指对律师这一特定社会现象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认为律师学不仅研究律师法,更研究律师具有的性质、管理和活动规律。侧重于研究律师本身的问题。
(3)律师学是指研究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科学。认为中国律师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学。它是随着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与实践性。律师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当前惟一的直接表明律师学特征、性质及其学科地位的学科。
上述各种提法均有自身合理的成分,并都对律师学的理解有着独特的视野和角度。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把握了律师学的内涵及其本质,从律师这个基本点出发,拓展对律师学的思考,围绕律师本身及可能涉及的立法、制度、实践活动等内容进行归纳、论述,形成一个科学系统。但它们的分歧在于选择探讨律师学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该学科的研究范围、对象、系统内容上存在差异。有的侧重研究律师法律规范,进而将律师学称之为律师法学;有的侧重研究律师管理及其活动规律,进而将律师学界定为律师实务学;有的侧重研究律师制度及其历史发展,进而将律师学发展为律师制度学。但不论从何种角度,在它们各自的系统范畴内,或多或少地存在交叉与融合。这也为我们思考和确定律师与概念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与前提。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律师学是集规范、制度、实务于一身的学科,其中任何一项内容都不应当偏废,只是在系统结构的安排和设置上有所侧重、有所分列而已。律师学既研究律师职业、身份及其本质特征,也研究引导、管理律师活动的制度、规范,还研究律师实务的具体内容、规律和发展趋势。要使律师学成为一门全面反映律师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系统科学,就应既再现古今中外的律师风貌,又展现中国律师的时代特征,使律师学成为一门在历史中发展、在借鉴中成长的学科。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学是指以现有律师法律规范为指导,结合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所建立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研究律师业性质、功能、管理、活动范围、内容、形式及其规律的系统学科,它包括律师规范学、律师制度学、律师实务学三个分支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