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在美国,律师立法是由律师协会,主要是由美国律师协会(简称ABA)来进行的,律师立法的发展已有近年的历史。它不仅产生了《阿拿巴马州职业道德准则(1887)》,《职业道德准则》(1908),《职业责任示范法典》(1969)《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983)》等法规,还包括一系列特别性律师法规,如《职业信条(1988)》,《律师职业哲言(1988)》,《律师广告追求的目的(1988)》等。由于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其还有不少的判例在涉及律师的诉讼中确立了很多原则。以上的律师立法对美国律师制度的完备提供了保障。因为一系列律师立法确立了律师业在美国较高的社会地位,也是推动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律师队伍的现状,包括律师的业务素质仍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改革形势的要求,尤其“人世”以后,将有大量的外国律师进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到来将对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律师的法律服务观念、对律师业的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严峻挑战。1996年《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资格与职务分离的制度、对律师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律师工作走向法治化,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