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鸿、卢梭等,针对中世纪司法专横的诉讼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原则,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这些思想为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并逐渐被社会接受,各国相继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事代理和其他法律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逐渐制度化、法制化。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具备适合律师制度发展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条件,因此,律师制度获得了空前迅速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从主要在法院参加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律师服务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