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 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惩戒委员会是本会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广西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它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纪律处分;二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配合调查。 二、处理措施 (一)本会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的违规行为的,将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二)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由本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提交处理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审查,发现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属本会管辖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您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三、投诉人应列明的投诉信息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投诉内容须包括以下信息: 1 、投诉书内容如下: ( 1 )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被投诉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 2 )投诉请求 (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2 、证据清单,包括: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及其他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投诉内容须包括以下信息: 1 、投诉书内容如下: ( 1 )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投诉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 2 )投诉请求 (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2 、证据清单,包括: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及判决书。 四、投诉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我会网上投诉系统将投诉信提交我会,经审查,您的投诉属于本会管辖范围的,协会惩戒委员会将通知您正式到本会投诉,提交投诉材料。如果收到本会通知后合理时间内未向本会提交正式投诉材料的,本会将不予立案。投诉材料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会提交。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 、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无法联络投诉人、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的; 2 、投诉、举报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3 、投诉事项已由法院、仲裁机构受理及正在审理的; 4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5 、不属于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的。 五、注意事项: (一)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三)您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您的权利。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我会网上投诉系统只能作为您提供投诉信息的一种渠道,必要时您必须亲自到本会解决投诉问题。
广西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2005 - 2010 尊网网络 技术支持
南宁市星湖路北一巷 邮编:530022 电子信箱:
gxlsxh@126.com
管理入口
桂ICP备0500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