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一幕也发生在以判例法著称的美国。尽管美国一些州宪法中有环境权条款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承认。在宾夕法民亚州诉国家盖兹堡战场隙望塔公司一案中,商家向国家公园局申请在盖兹堡战役旧址建立燎望楼。宾州州长和州检察长代表州民,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与历史环境,主张依《宾州宪法》第1条第27款有关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立法者尚未通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
正如有学者所言“一项权利如果不能具体化或成为一项公民可以获得的权利,那么这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它也仅仅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能具有法律权利的实质内容”。那么,为什么这种环境权难以具体化、实体化?
有学者对所谓的环境权缺乏可操作性进行了反思。他认为,迄今为止,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的认识很不一致”,“在立法中,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环境权至今仍然还主要是一种具有宣言性质的权利和停留在国家宪法条款中的抽象权利,在具体的法律部门的权利体系中尚缺少可操作性,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此中缘由,他进行了追问:“为什么环境权是一种被认为是人人不可缺少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以明示的或者间接的方式规定了环境权,但是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却又普遍地缺乏可操作性和引不起法官的普遍兴趣?环境权是各国政府自觉的认识贯彻到法律中而产生的结果,还是政治家为了获取国际国内的政治支持进行政治投机而利用国际法舞台和国内立法平装点门面的结果?”
要说明这个问题,就不能不关注环境权提出时的社会大背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人类又将环境作为天然垃圾场,毫无顾忌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20世纪30-60年代,发生了八大公害事件,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的安全,甚至人类的生存都存在着危机;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事件频繁发生。此种情形下,公众基于自身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由于环境问题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的事实,提出了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的主张。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家甚至国际社会才不得不开始关心环境保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