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主页 > 宪法知识 >

国家环境保护宪法中是否规定环境权条款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01-14 21:27 浏览:
    事实上,一个国家无论在宪法中是否规定环境权条款,都没有实质性地影响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从当今世界环境立法国际化和趋同化的现象看,各国都重在强调环境保护的预防和治理,并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互借鉴着各种环境法律制度,而其中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的环境权条款未必是重点移植的对象。即便是一个国家在宪法中加人所谓的环境权条款,也不必大惊小怪。就如同2003年法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宪章委员会起草的《环境宪章》草案,尽管其第一条规定了“人人都有在平衡和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将所谓的环境权奉为至高无上的权利,并使其取得与1879年通过的政治和民事权利以及1946年通过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同等的法律地位,恐怕就是政治家们政治语言的表达了。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是后来居上,在宪法中载人环境权的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非洲国家中,除了南非、喀麦隆和塞舌尔以外,其余13个国家都是被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在欧洲国家中规定环境权的大部分是前社会主义国家,而那些环境权理论的始作俑者,其法律实践对环境权却无一例外地持保留态度。如作为环境权理论主要输出国的日本,其重要的环境立法中均没有认可环境权,法院更是呈现了否定环境权理论基础的态度。即使是作为环境权理论发源地的美国,也仅在个别州宪法中对其有模糊的规定,而有关环境权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均没有通过。环境权在发达国家遭受冷遇与在发展中国家的热火朝天形成鲜明的对比,人们很难得出结论,说那些在宪法中规定了所谓的环境权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与环境法治方面就比发达国家或者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发展中国家做得好。如果说,宪法中环境权条款的规定是一个国家环境立法的基石的话,那么诸多国家宪法或环境基本法未作规定的,岂不是环境立法缺少立法宗旨和目的了吗?
    上一篇:日本国宪法介绍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