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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1-12-04 15:31 浏览:

    先法规范同其他的法律规范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权威性;立法都以宪法为根据,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原则性
    光法规范主要是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3.概括性    宪法规范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假如忽视概括性,整个宪法必将非常冗长,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4.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如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系统修改,但许多规范自。1954年以来并无根本改变,这也是其适应性的一种表现。
    5.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规范虽有少许禁止性规范。如第1条、第4条、第8条、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而是通过部门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制裁。
    6.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涉及到广泛的内容。
    7.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等,都是对历。史经验和胜利成果的确认。义如。现行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就是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中一些错误做法的重演。因此,宪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的影响。
    8.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米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这样的规范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纲领性的特点。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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