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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1-12-18 18:19 浏览:

    1.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法律规范。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均属无效。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2.广泛性
    此特点是综合宪法规范的整体而言的,是指宪法规范的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既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又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等;而宪法规范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既包含了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包含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等范围极为广泛的问题。
    3.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4.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它为人们,尤其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5.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又如,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系统修改,但许多规范自1954年以来并无根本改变,这也是其适应性的一种表现。